【案例】职工在公司组织的纯旅游活动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回顾
王某系某食品公司的车间操作工。2015年10月31日,该食品公司组织公司职工至浙江安吉旅游,参观浏览大竹海、藏龙百瀑及白茶九龙峡等景区,公司职工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未做强制要求。旅游中,王某在旅游景点内由于雨天路滑、地面高低不平导致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事后,王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过调查核实,认定王某的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王某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职工在公司组织的与工作无关的纯旅游活动中受伤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五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某食品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具有职工福利性质,并不强制要求职工参加。活动安排的行程为参观浏览大竹海、藏龙百瀑及白茶九龙峡等景区。王某作为该食品公司的车间操作工,此次旅游活动行程与其本职工作无关,也与其工作不具有关联性。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文章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